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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五常市大米协会章程

    信息发布者:宗化龙
    2017-03-31 20:30:59    来源:五常大米网   转载

    第一章  名称、住所

    第一条  本协会中文名称:五常市大米协会。英文名称为Wuchang City Rice Association。

    第二条  本协会住所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南二道街乡企综合楼。

    第二章  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

    第三条  本协会是由从事和热心五常大米生产、管理、科研、繁育、贮运、销售、监测、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社会团体。宗旨是组织和团结五常大米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和执行国家、地方的经济政策,开发五常大米品牌、监控五常大米质量、整合五常大米品牌、维护五常大米信誉、服务五常大米企业,为发展五常市经济做出贡献。

    第四条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,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总体需求,以壮大稻米产业为核心,以保护五常大米品牌和促进市域经济发展为己任,致力于稻米产业理论研究,推进水稻生产基地建设,促进五常稻米产业健康发展。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等有关规定,协调政府与稻米产业科研、生产、贮运、销售、监测等方面的关系,组织稻米产业宣传、科技协作、经验交流、信息传递,为会员提供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规范会员行为,保障行业公平竞争,并成为政府与协会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,为发展稻米产业,提升稻米产业化水平,建设水稻生产强市做出贡献。

    第五条  本协会按照自我管理,自我服务,自我协调,自我发展的原则开展活动,接受五常市农业委员会与五常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    第六条  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责。

   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稻米产业发展的方针、政策;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业道德准则,行规行约。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,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;

    (二)组织开展稻米专题调研工作,参与行业发展、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,提出立法建议,协助立法调研,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稻米产业发展规划与相关政策制定、修订各项技术标准提供参考意见;

    (三)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,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,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,加强五常稻米产业整体宣传、品牌标识申请与保护。

    (四)配合有关部门参与稻米市场清理、检查,维护行业信誉,推进行业诚信建设,制定行业诚信行为规范,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;

    (五)参与制定稻米产业发展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,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;

    (六)参与制定、修订企业产品标准、技术标准、计量标准、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,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指导实施;

    (七)协同有关单位组织稻米产业及相关产业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包装的研究和新闻发布会,并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、信息交流、会展招商、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;

    (八)开展行业统计、调查、信息发布、行业准入资格(或资质)和职业资格审核评定,价格指导与自律,提供公信证明;

    (九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反映行业要求,协调会员与政府、会员与会员、会员与非会员、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;

    (十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、反补贴、反垄断、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工作;

    (十一)监督会员依法经营,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、警告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;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;承担法律、法规授权、政府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;

    (十二)积极完成市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,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
    第七条 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在五常市境内。

    第三章    会员资格及权利、义务

    第八条  凡从事稻米产业理论研究及管理、科研、教育、生产、检测、储运、销售等的企事业单位,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,提出申请,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,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。

    凡支持、热心稻米产业、从事或自愿参与稻米产业相关业务工作的个人(含团体会员单位人员),承认本会章程,提出申请,经秘书处讨论同意,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
    第九条 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(一)拥护协会的章程;

   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    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    第十条 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   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    (二)经秘书处讨论通过;

    (三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
    第十一条  会员的权利

    (一)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    (二)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;

    (三)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政策;

    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,对协会实施的行业规则、行业自律措施或其他决定有异议的,可以提请协会复核,或者依法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处理;

    (五)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
    第十二条  会员的义务

    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诀议,热心为本协会工作;

    (二)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,并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有关情况、资料和信息;

    (三)向社会宣传稻米产业知识;

    (四)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    (五)按期交纳会费。

    第十三条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    第四章  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

    第十四条  本协会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

    主要职责是:

    (一)制订、修改协会章程;

    (二)选举产生协会理事会;

    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;

    (四)讨论、决定协会重大问题;

    (五)审议本协会经费收支情况。

    第十五条 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选派会员代表参加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六条 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    第十七条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   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    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    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   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   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   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    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    (十)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;

   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    第十八条 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十九条 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在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。

    第二十条 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。

    第二十一条  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 常务理事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或委托会长办公会讨论同意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 本协会的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,特殊情况由行业协会章程另行规定。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召开会长办公会,决定提名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决定协会开展年度工作规划以外的其他重大活动;

   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    (三)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    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   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   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   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    (四)决定办理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    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    第二十六条  本协会秘书处是行业协会的日常办理机构,秘书长应当为专职,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应当设置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。

    第二十七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满三年的,不得担任本协会会长:

    (一)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原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;

    (二)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;

    (三)因诚信问题在有关部门有不良记录的;

   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  第二十八条  本协会会长应当在本行业从业五年以上,熟悉行业情况,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,社会信誉良好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 本协会应当完善自律机制,建立民主决策,财务管理,重大事项报告,接受捐赠公示,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和分支(代表)机构管理等制度。本协会的办事机构、财务管理应当与政府脱离。

    第三十条 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,确因本协会性质决定,需要由现职国家公务人员兼任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    协会会长应当由理事会提出人选,实行差额选举,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。

    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    第三十一条 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    (一)会费;

    (二)捐赠;

    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    (四)利息;

   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  第三十二条 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标准是: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;团体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(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,理事单位3000元),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。本协会依法开展服务活动需要收取费用时,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,并接受监督检查。

    第三十三条 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 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办事项的,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,给付与服务相当的价款。

    第三十五条 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    第三十六条 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    第三十七条 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
    第三十八条  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依法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,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    第三十九条 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    第四十条 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    第六章 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    第四十一条 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    第四十二条 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    第七章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  四十三条 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    第四十四条 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    第四十五条 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    第四十六条 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    第四十七条 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    第八章   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

    第四十八条  本协会章程,交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
    第四十九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
    第五十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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